公司治理

发布时间:2019-05-24 来源:

中交疏浚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。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。

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,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

(二)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、监事,决定有关董事、监事的报酬事项; 

(三)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四)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五)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
(六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
(七)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;

(八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;

(九)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;

(十)修改本章程,批准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》、《董事会议事规则》和《监事会议事规则》; 

(十一)对公司聘用、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;

(十二)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、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;

(十三)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项;

(十四)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;

(十五)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;

(十六)审议批准法律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。

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。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股东大会,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;

(二)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; 

(三)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 

(四)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
(五)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
(六)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、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; 

(七)拟订公司重大收购、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、分立、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;

(八)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,决定公司对外投资、收购出售资产、资产抵押、对外担保事项、委托理财、关联交易等事项; 

(九)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;

(十)根据董事长的提名,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、董事会秘书;根据总裁的提名,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、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,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; 

(十一)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

(十二)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 

(十三)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; 

(十四)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;

(十五)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;

(十六)法律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。 

监事会是监督机关,在股东大会领导下,对董事会和经营层进行监督。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;

(二)检查公司财务;

(三)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公司职位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;

(四)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,要求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;

(五)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,在董事会不履行《公司法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;

(六)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;

(七)依照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,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;

(八)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,费用由公司承担。